市农科院工会组织工作制度

时间:2010-11-01    作者:管理员    点击:7680次

 

 

    第一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组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加强市农科院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认真履行社会职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结合市农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各项社会职能和工会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工会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工会会员,教育职工群众,培训工会干部,组织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现代化办公技能,开展劳动竞赛,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二)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职工生活,帮助困难职工排忧解难。针对女职工特点,做好女职工保护工作。

    (三)组织职工广泛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推动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会要根据职工的意愿和要求,适时组织职工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活泼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职工对单位内部事务实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工会作为职工献计献策的工作机构,反应社情民意,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五) 引导职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好培养、评选、表彰和管理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工作。做好培养、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会组织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工作,总结推广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

    (六)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活跃基层,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

    第三条  市农科院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设组织、宣传、女工、文体委员等。

    第四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任期3-5年。任期届满前,要向上级工会提出换届请示,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由本届工会委员会筹备换届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一)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须由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主要是:

    (1)对单位党组织的指示、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2)就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重要事宜,向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请示报告;

    (3)工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大活动方案;

    (4)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5)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建立定期向同级党组织请示、汇报的工作制度。提请同级党组织讨论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1)贯彻上级党委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上级工会的重要决议的意见;

    (2)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工会工作报告等;

    (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职工群众的思想情况。

    (三)建立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分段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1)听取行政有关部门关于机关内部事务管理问题的报告(一般包括规章制度、目标管理、民主评议、评先评优、集体福利、困难补助等);

    (2)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的有关事项,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指财政划拨的工会经费、单位给工会补助的经费、工会会员按月缴纳的会费。工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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