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科院党内监督试行办法

时间:2010-11-01    作者:管理员    点击:7727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机关党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市农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持从严治党、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不断消除腐败现象,保持清正廉洁,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对象是院机关和院属单位的全体党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体是院党委、院属各党支部、纪委和全体党员。

    第五条  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各项活动,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能否认真执行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六)能否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能否严格按照市委有关人、财、物管理及公务接待等有关规定办事;能否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能否坚持党性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院属各党支部要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  院属各党支部要督促定期开好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院党委报告。

    第八条  党员在监督方面的权利和责任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将自己的意见逐级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负责地发表意见。

    第九条  市农科院党委要加强对院属各党支部实施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院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院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一个院属党支部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要定期督办检查,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出处理。要坚持总结和创新,逐步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管理制度和体系,不断推进党内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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