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审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时间:2009-02-27    作者:管理员    点击:2707次

食品安全法草案进入四审

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拟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2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等。其中,食品安全法草案备受关注,做了多项修改,强化了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审议意见】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从源头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应明确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的责任,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
  【草案增加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管。”
  拟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审议意见】食品安全法(草案)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体制,强化了监管责任。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
  【审议意见】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健食品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相当规模的产业,但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对其实施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有针对性的监管。
  【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
  【审议意见】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一些虚假的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不少是社会名人代言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
  【草案增加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同时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增加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农民日报:申保珍)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