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对台农业合作地方法规正式通过实施

时间:2009-05-28    作者:管理员    点击:7708次

    农民日报讯(记者 蔡茂楷)5月23日,全国第一部对台农业合作地方法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并实施。此《条例》以法律形式,既保护在闽台胞权益,也对今后闽台农业合作的发展方向予以引导。
  《条例》分四章,共三十七条。《条例》规定,在福建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可以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可以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等,经认定后享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
  《条例》允许台湾同胞在福建各市、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登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闽台农业合作活动。可以依法发起或者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代理闽台农业合作招商业务,开展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策划,参与举办农业经贸活动。
  《条例》鼓励台湾同胞在福建从事农业科研、教学、培训、咨询等活动。台湾同胞可以单独或者与企业、教学科研机构等组织合资、合作在福建设立农业科技研发、推广机构;可以依托其所在的企业、教学科研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农业科研项目。
  《条例》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信贷投入。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将其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财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业性担保公司,为台湾同胞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条例》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闽台农业合作的服务工作,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台湾同胞和闽台农业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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