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农科院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时间:2010-10-27    作者:管理员    点击:7616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襄阳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院党政领导集体以及院属二级单位领导集体。

第二章   议题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问题为: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市委农工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本单位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及其他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三)本单位的权力配置,包括领导集体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问题;

    (五)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六)本单位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七)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

    (八)其他需要由领导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经有半数以上的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的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六条   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各部门提出但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在相关领导集体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集体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上会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应至少提前二日通知到应到会人员,并履行通知登记手续。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单位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 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与会人员的讨论意见和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要全程记录清楚。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集体成员不参加表决。

    (六)做出决策。根据国家和党内关于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领导集体,由行政首长根据表决情况做出最后决定之规定,我院表决应由院长根据表决情况做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重大问题决策应形成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决策除发给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上报委分管领导。如院长否定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最后决定,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   对领导集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由领导集体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 变更,应重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院办公室应将领导集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落实的时限,对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办。各承办单位必须将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向领导集体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九条   重大问题不按本单位领导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执行的,应立即纠正。未经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且不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有未按要求提前通知、会议材料不全、会议记录不全、会议纪要未按规定抄送等行为,以及违反本规则其它规定的,将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训诫谈话或实施诫勉。

    第十条   院领导集体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领导集体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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