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农科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时间:2010-10-27    作者:管理员    点击:7707次

 

 

    按期交纳党费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它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资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因此,党员要自觉地按照要求交纳党费,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结合市农科院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

   (二)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三)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时,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的使用
 

   (一)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6)中央、省、市委确定的其他使用项目。

   (二)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的管理

   (一)党费留存。根据《关于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襄组发[2009]15号)文件精神,市农科院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市委组织部,留用50%。退休老干部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坚持先收缴再返还原则,院党委按50%的比例返还,并负责对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党费管理制度:(1)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初,院人事科根据上年12月党员收入情况核算每名党员新的交纳党费标准,做到党员、党组织“一年党费早知道”。根据核算情况,开展年度党费预算,年底进行决算。确保帐目清楚,收支平衡。(2)定期检查对帐制度。设专人负责,会计、出纳分设。专户储存,党费只能存于建设银行。每年要自查和接受上级党组织检查。(3)使用审批制度。坚持集体讨论审批,主要负责人签字报销制度。(4)公开报告制度。作为党务公开重要内容,每年年底向全体党员通报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各一次,接受监督。

   (三)各党支部每半年上缴一次党费,上半年在6月25日前,下半年在12月25日前将实收党费全额向院人事科缴纳。

   (四)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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