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科院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时间:2010-11-01    作者:管理员    点击:7716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预防和减少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是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的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工作。

    二、廉政谈话的对象。院属单位班子成员,机关科室负责人。

    三、廉政谈话的责任主体。廉政谈话要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由院党委或纪委对谈话对象进行谈话提醒。

    四、廉政谈话的方式。廉政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单独谈话(个别谈话)及谈心会等形式,单独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

    五、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廉政谈话:

    (一)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

    (二)群众信访举报情节轻微,或发生信访举报,经查实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时;

    (三)廉政测评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时;

    (四)执行基建、大宗物品采购等重要任务前;

    (五)其他原因有必要让本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解释时。

    六、廉政谈话的内容。廉政谈话应根据谈话的目的和谈话的对象确定谈话提醒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员标准,履行党员义务,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正确运用权力,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勤政廉洁,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思想工作作风等。

    七、廉政谈话的一般程序:

    (一)确定谈话对象。院党委或纪委通过党风廉政分析、干部考察考核、专项检查、信访举报、民主评议等渠道获得党员领导干部不廉洁行为信息后,认真进行筛选和梳理分类,并形成文字材料后审批确定。

    (二)制订谈话方案。主要包括:谈话的内容、谈话的地点、谈话的方法、谈话中可能涉及到的政策规定,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等。

    (三)实施谈话。谈话要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谈话时间、谈话的内容、本人对有关问题的态度等。

    (四)做出廉政承诺。谈话对象应在谈话后3天内做出书面廉政承诺,报院纪委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八、廉政谈话的原则:

    (一)经常性和及时性原则。平时工作中经常提醒,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针对性和实事求是原则。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既要防止简单粗暴,又要防止好人主义,避免简单化、走过场。谈话要有的放矢,指出的问题应清楚明了,不夸大、缩小事实,所提要求应明确具体。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前,应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保密性原则。谈话中,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和反映人,绝不能将涉及问题的来源、重要线索等情况透露给被谈话人,防止因泄密造成对检举人和反映人的打击报复,避免重要案件线索的中断,使违法违纪分子逃避法律和纪律的制裁。
九、责任追究。凡是发现所属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苗头,不及时谈话提醒,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失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有关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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