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农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

时间:2010-11-01    作者:管理员    点击:7718次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市农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促进市农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农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院纪委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结果与群众公认相一致;

   (四)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年终评先、选拔任用相结合。

    第四条 考核的对象

    主要是院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机关科室负责人。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本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个人贯彻执行领导干部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务活动费用报销制度的情况;

   (三)本人是否有借婚丧嫁娶、迁居、工作调动、职务晋升之机大操大办,敛聚财物的情况;

   (四) 按照要求,结合本人实际,进行廉政述职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的形式

   (一)定期考核。对市农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每半年由各单位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年终由院党委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二)不定期考核。结合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干部考察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对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七条  考核方法

   (一)听取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情况汇报,被考核单位和个人要按考核内容向考核组提供情况报告和相关资料。

   (二)查阅有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三)采取座谈、走访、民主测评等方法,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述职述廉的情况。

   (四)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述职述廉的情况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写出综合评估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将综合评述意见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五)对考核单位及主要领导在考核中的得分和划分等次情况,经院党委审定后,报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八条  责任追究

    年度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合格的,民主评议中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综合评价“差”票占20% 以上的,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差”票占30%以上,均由党委或上级纪委(纪检组)对该领导班子负责人、该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帮助其限期纠正问题;对问题不能正确认识或不积极纠正的,由上级纪委对其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需要进行组织调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调整;对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中的规定,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免去职务,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考核结果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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